护士造成医疗事故要坐牢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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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特定情况下,若护理人员因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如未能及时回应紧急状况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等严重后果,可能面临刑事诉讼和坐牢。但一般而言,医疗事故责任主要归咎于主治医师。因此,护理人员需尽职尽责,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护士造成医疗事故要坐牢吗

一、护士造成医疗事故要坐牢吗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护理人员对于产生医疗事故负有相关责任且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的话,例如病人因紧急状况需要寻求护理人员帮助而未能得到及时回应或处理,从而导致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等严重后果,那么该名护理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即坐牢。

然而,通常而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要应当归咎于主治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护士造成医疗事故会坐牢吗

如果护士有相关责任的重大过失,护士要坐牢。医疗事故由是主治医师的责任,医院有连带赔偿

医疗事故一般都有护士无关,护士除非有相关责任的重大过失,比如病人呼叫护士,护士置之不理,致使病人病情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护士造成医疗事故要坐牢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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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造成医疗事故会坐牢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护士造成医疗事故会坐牢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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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错了医嘱 负责核对医嘱的护士没有核对出来 给了负责治疗的护士 治疗护士就执行了错误的医嘱 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回复] 你好,手术室的护士也是要责任的,那么什么是手术室责任护士?手术室护士长的职责是:1.在护理部主任和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室的行政,业务管理及思想工作。2.负责本室工作计划(含护理、教学、科研等)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人员,进行科学分工。经常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对难度较大或新开展的手术和抢救工作,必要时亲自参加或指导操作。3.负责组织本室各级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根据专科业务、技术需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方式学习新业务知识、新技术操作和新仪器的使用等,并组织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4.督促所属人员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定期及不定期对工作人员手、灭菌物品、手术间空气进行采样培养(结果存档备查),使其符合卫生学要求,督促和检查卫生员做好清洁消毒工作。5.经常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防差错事故。对发生的差错、事故要认真组织讨论,汲取经验,订出防范措施。6.负责本室的财产预算、管理和报损等。对各类物品、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账目,定期组织清点,维修。贵重、精密器械建立使用登记卡。7.负责本室的毒、麻、限制性剧毒药和注射药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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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医疗事故护士赔偿吗?
护理医疗事故护士一般是不对外赔偿的,此时是由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的,此时在经过医疗事故的鉴定之后,就是需要由相应的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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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对于护士把医嘱执行错,造成医疗事故你有什么看法。
[律师回复] 医嘱执行制度及流程
一、医嘱执行制度:
1.医嘱必须由在本院拥有两证
(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和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方可执行,医生将医嘱直接写在医嘱本上或电脑上,为避免错误,护士不行代录医嘱。
2.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它人员不得执行医嘱。
3.医生在计算机上下达医嘱后,护士应查对医嘱内容的正确性及开始的执行时间,严格执行医嘱,不得擅自更改。对临时医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15分钟内执行。如发现医嘱中有疑问或不明确之处,应及时向医师提出,明确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不得盲目执行。因故不能执行医嘱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师并处理。病区护士站的文员负责打印医嘱执行单,并交由管床的责任护士核对执行,责任护士执行医嘱后,在医嘱执行单上签署执行时间和姓名。
4.在执行医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以防差错和事故的发生。执行医嘱时须严格执行床边双人查对制度。
5.一般情况下,护士不行执行医师的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执行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抢救结束后,护士应及时在医师补录的医嘱后签上执行时间和执行人姓名。
6.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应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做好标本容器、特殊检查要求(如禁食、术前用药等)各项准备,并在交班报告中详细交班。
7.病人手术、转科、出院或死亡后,应及时停止以前医嘱,重新执行术后或转科后医嘱。
8.护士每班应查对医嘱,接班后应检查上一班医嘱是否处理完善,值班期间应随时进入工作站查看有无新开医嘱。护士长对所有的医嘱每周总核对一次。并在《医嘱核对登记本》上签名,发现错误应立即更正。护理部应定期抽查各科室医嘱核对情况。
9.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患者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10.根据医嘱和各项处置内容的收费标准进行累计收费。随时核对住院病人医疗费用,及时进行补充收费。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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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医疗事故护士赔偿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护理医疗事故护士赔偿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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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护士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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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护士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医疗事故护士是否有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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