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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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我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自我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完成交易。双方代理是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参与民事行为。恶意串通则损害被代理人权益。
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

通常情况下,滥用代理权主要涵盖了以下三项情形:

首先,自我代理。

所谓自我代理,即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相关民事活动。

在此种状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方当事人,因此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实际上仅由一人完成;

其次,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亦可称为同时代理,即一人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的角色,参与到相关民事行为中来;

最后,代理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从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

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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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滥用代理权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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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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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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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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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同谋;所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实际造成了被代理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应依客观标准确定。《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谋,则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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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么?
越权代理不属于滥用代理权。在我国的滥用代理权的规定中,我国的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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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类型有哪些,滥用代理权类型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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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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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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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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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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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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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吗
一般来说,这个越权代理不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来的,越权代理只是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是实施代理行为是超过代理范围的,而这个滥用代理权的话是有区别的,这个是指代理人与他人串通来损害被代理人的利息的行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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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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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滥用代理权有什么后果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以作为对其逾越雷池之惩罚。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可以行使追认权,即表示对该部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来承担。若被代理人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则由代理人承担超越权限的法律后果。不论是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还是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期间保持缄默,既不承认亦不否认,应以法律拟制的追认认定,发生与事实上的追认权等同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
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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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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