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性谈判可以不发公告吗
在常规情况之下,竞争性谈判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实施网络公示程序。
为了保障活动的公平与透明度,这一流程一般需要按照如下步骤展开:
首先,需构建一支专业性的谈判队伍,其成员应包含采购方的相关负责人及业内的权威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以形成强大而有影响力的顾问团;
其次,应对项目需求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编制出详细的谈判文件,同时利用这个时机制定出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潜在供应商名单;
接下来,每位谈判小组成员将对每一家潜在供应商进行单独约谈,以期达成预期的合作成果。
当决定采取公告方式选择谈判供应商时,务必要确保所有符合公告条件的厂商均能收到谈判邀请文件,否则很可能引起社会大众对于采购方是否坚守诚信原则的质疑。
因此,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竞争性谈判,并非完全依赖于公开的公告发布,亦可考虑通过直接邀请供应商的途径来实现。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竞争性谈判构成串通投标吗
1、在招标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利益,投标人之间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时候,竞争性谈判才构成串通投标;
2、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竞争性谈判可以不发公告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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