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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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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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标侵权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阻碍其使用,损害其合法权益。销售明知为假冒商品也属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若涉及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刑罚。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处罚

一、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处罚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并处或单独缴纳罚金

而如果情况极其恶劣,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要缴纳相应的罚金。

在这里,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获得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或者对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干扰、阻碍,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当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当知道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民事法律层面上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且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还需承担赔偿的责任。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伪造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伪造注册商标罪量刑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怎么处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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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大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正确区分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行为人既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又将此商标标识用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从刑法理论上讲,属牵连犯,只定一重罪名。如果仅是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则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对于“情节严重”的界定,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而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追诉标准》与《解释》两相比较,一前一后,一是准司法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虽然《解释》的施行并不当然意味着《追诉标准》的废止,但是从时间性和权威性上看,显然应该优先适用《解释》的规定。对照其内容我们发现以下不同:(1)《追诉标准》规定个人定罪的标准是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而《解释》降低为5万元,《追诉标准》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为2万元,而《解释》上升为3万元;(2)《解释》增加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是3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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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已经创建工厂了,但是看到别人通过虚假商标来赚钱了,他也打起这种主意了,就开始私下非法销售伪造商标标识了,非法获得六万元了,准备做辩护准备了,非法销售伪造商标标识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云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情有了深层次的了解经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了,现本辩护人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低价购进假冒的“玉”、“潍”、“上海”等油滤清器在其经营的昆明市区汽配城市场区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明中转站内欲行销售,其主观上确有出售该假冒商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准备实施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其依法应当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性准确。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只有到销售行为终了时,才能认定完成了销售的行为。本案所查获的假冒的“玉”、“潍”、“上海”等油滤清器是在被告人所经营的门市上和所租赁的仓库里,在公安机关查扣这些油滤清器的时候,这些油滤清器并没销售出去,因为公安机关查扣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假冒注册商标的油滤清器尚未完全销售,非法交易的行为尚未完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上述情形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现因一时糊涂触犯了刑法,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故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假冒商标的商品充斥市场,但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常见的通病,因为价格便宜,一些消费者有时明知是假,也乐意买假。再加上被告人文化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不觉的触犯了法律。但此罪与其他恶性犯罪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到目前社会的现实情况,对被告人能够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罚金的量刑原则以《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本案中,被告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尊敬的法庭,被告人只是社会的一个普通大众,家里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要抚养,还要赡养老人,为挣钱养家在异地他乡开了汽车配件销售门市,因市场上有人上门推销假货一时糊涂才进了假油滤清器,法律对她的行为应当给予否定的评价。但尚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需要抚养,如果对其施于实刑,将会彻底改变她的一生,同时将会使被告人的家庭均陷入窘境。故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便让她早日重新站立起来,早日回归社会,努力工作以照顾家庭和两个年幼的孩子,早日为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罪当罚、而其情可恕,鉴于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不会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恳请法庭对本案事实给予充分考虑,本着教育为主、宽严相济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施予缓刑,以达到挽救被告人,并致社会和谐之最终目的。
以上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考虑,谢谢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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