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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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或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决后,该裁决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将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屋管理局后,该局应立即办理保全登记。保全措施实施后,本院将向当事人送达裁决书,但这不影响裁决的法律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

一、诉讼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或者依自身权限自行做出财产保全裁决时,自裁决作出并且送达到相关方之后,就立即具备了法律效力。

当本院将裁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至房屋管理局时,后者应立即着手进行保全登记事宜。

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本院会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然而这并不影响裁决书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力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汀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财产保全要出裁定书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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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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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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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辆被撞了,现在要诉讼保全,那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车辆是怎么呢?有什么范文和规定吗?
[律师回复]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裁判之前,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本身的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以限制当事人对有关财物的处分。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尊严。对于本案该车是否应予扣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形式要件看: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同时被保全财产与案件有关联性即可。从实质要件看:如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丢失的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才可以作出保全裁定。而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忽视审查保全的必要性,仅凭申请人的一纸申请,就草率进行保全,往往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和处理的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车辆有毁损、灭失的危险。也不能具体说明不采取扣押措施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也未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的情况,人民法院也就无法判断被告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而被告王某应诉后表示其愿意每月偿还原告5000—10000元。说明被告王某并不否认欠款,同时愿意积极偿还债务,并无任何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从而损害原告的权益实现。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本案中,该车辆系被告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被告处购买的,在被告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原告保留该车辆的所有权。即该车辆现在的所有权证上所有人为原告信熠公司,该车辆的所有权证也在原告方保存。假设被告想转移、变卖该车辆,其也是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只有被告清偿完全部车款后该车辆才可以过户在被告名下,被告才有处分的权利和可能。
  第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判决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本案中,该车辆系营运车辆,如对其予以扣押,那么在扣押期间的损失无疑是非常巨大的。虽然原告提供了他人的车辆所有权证作为担保,一旦原告方败诉在赔偿损失方面人民法院将难以操作。
  第四、从保全数额看:该车辆价值为41万,而案件的涉案标的额为12.9万,其车辆价值远远大于欠款数额,如对该车辆予以扣押则有超标的扣押之嫌。
  第五、该车辆是被告全家人乃以生存生活的唯一来源,在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背景下,如果人民法院对该车辆予以扣押,那么被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就非常困难,势必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相反,如对该车辆不予扣押,被告将会有利用该车辆去创造更多财富的机会和条件,到时原告的债权会尽快得以实现。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是否准许,应认真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诉讼争议的财产是否有毁损、灭失的危险。这要求申请人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或说明理由,如危险的事实存在,可由申请人选择最合适并为法院认可的保全形式。
2、审查被申请人有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使即将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事实和证据。这就要求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债务、生产经营、商业信用等情况,以便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信用作出判断。要改变以往申请人以“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一句话理由,法院即裁定保全的简单做法。
3、审查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保全财产的现状亦应由申请人提供事实和证据。如冻结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帐号或存单号;保全车辆的,应提供车名、车型及牌号;保全不动产、生产工具等,应提供其所在位置、权属、估计价值等情况。
4、审查保全的数额是否合适。保全数额有两层意思,一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是否夸大,衡量对照的指标是参考本案申请人胜诉后可得的最高数额,如小于或等于一般应准许;二是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数额与即将要保全的财产价值是否基本一致或比较合适。
5、审查保全的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担保,由法院根据各案申请人的资产数量和可能胜诉的程度等情况而定,一般申请人为金融机构或大、中型企业就不用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不能仅凭担保人盖了一个公章或签了名就确认为提供了担保。
以上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书车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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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保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共同被申请人,则写明其他人的情况)
申请人______因______(写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______(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______(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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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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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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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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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
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
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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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
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
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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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
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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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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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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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服裁定复议申请书怎么办
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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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保全诉讼需要多久,诉讼保全裁定书什么时候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紧急情况下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五日内裁定。 什么是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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