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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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处理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问题时,若保证方式未明确或含糊不清,应依据一般保证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若债权人和债务人未就保证方式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一般保证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保证期限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在此期间,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一、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如若保证方式尚未明文商定又或是含糊不清时,应依据一般保证义务来执行担保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若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在保证合同当中并未就保证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或者是约定不够清晰明了的话,那么便需要以一般保证的方式承担承担对应的担保责任。

同时,此类情况下的保证期限则是从主债务履行期结束次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何办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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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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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律师回复]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自己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而这里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一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见过很多书,像拉清单一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人预先释明,而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人从心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约定不明,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情形有哪些我国法律列出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也允许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一是当事人对某些合同条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二是当事人虽有约定但不明确;三是当事人约定某些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四是合同的某些条款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为撤销。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则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二、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三)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什么是明示毁约,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明示毁约
(一)明示毁约的定义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即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一)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二)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三)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四)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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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借条担保人时效多长?
借条之中若是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担保人时效为六个月,此时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保证期间,不管是否发生了意外的情形,该时效都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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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示毁约,明示毁约的意思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明示毁约
(一)明示毁约的定义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即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一)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二)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三)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四)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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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怎样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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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明示毁约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明示毁约
(一)明示毁约的定义明示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无条件地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他将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二)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明示毁约的判断标准比较明确易见,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是比较容易捕获的,在审判实践中也较易操作,它的成立具备以下要件:
1、明示毁约发生在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内,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双方处在要约与新要约过程中,只要没有承诺,则不对对方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违约之说;而合同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如一方违约则是实际违约,并非预期违约。
2、明示毁约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向对方当事人表达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意愿,这种意愿不是含糊不清的,是不附任何条件的最终的意愿,也不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利益的谈判协商调整变化。
3、明示毁约必须是向对方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仅仅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而会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的话,则不会妨害合同设立的根本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
4、明示毁约的成立须无正当理由,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出毁约的表示须无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合同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使其具有撤销权、合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等等,如因这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二、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遇到明示毁约怎么办即明示毁约的法律救济。当事人一方明示毁约后,对方当事人享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以下的救济方式:
(一)要求实际履行。即对方当事人可以不顾及毁约方所作出的明示毁约表示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履行期的到来,提出请求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而如履行期届满毁约方仍不能履行,则毁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实际违约的后果。
(二)在毁约方明示毁约后,立即行使诉权要求解除合同。如债务人已明确肯定地表示毁约,而债权人亦觉得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没有继续维护合同效力的必要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的权力,以便其从旧合同的失败交易中解放出来去寻求新的交易途径,获取从旧合同原本所期待的利益。
(三)债权人有权请求明示毁约方赔偿实际损失。毁约方明示毁约后,债权人的合同期待利益或许并未实质遭致损害,但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债务人履约的信赖而促使其可能为合同的履行而投入了大量的准备,花费了费用,对此,债权人得请求赔偿。
(四)债权人有权要求毁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如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供应乙何种单价的货物,而乙在该合同订立后又与丙以另一较高的价格签订了转售合同,甲方在履行期满前明示将不供货,导致乙亦无法向丙供货,则乙可以就两份合同的差价即其可得利益向甲请求赔偿。总之,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接受明示毁约,或要求继续履行,或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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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有哪些,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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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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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约定不明怎么处理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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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怎样审查经济合同履约能力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履约能力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也就是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履约能力说明文件包含内容主要是证明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及经济实力的真实性。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专业为你解答。
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律师回复] 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不必再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质量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我国的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某些行业统一的标准。通常标准指在同类产品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公认或者普遍接受的中等水平的质量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指市场中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在市场价格已成为国家价格主体的情况下,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其履行规则应当以市场价为依据。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主要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主要公用事业、公益价格。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也即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来确定。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履行的规则是惩罚违约方,谁违约,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律师回复]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条列出了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也允许当事人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订立一个具体、明确、当事人都无疑义的合同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和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直接证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应当约定的条款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其产生的原因可分为:一是当事人对某些合同条款未作意思表示而疏漏;二是当事人虽有约定但不明确;三是当事人约定某些条款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四是合同的某些条款因违法而被确认无效或为撤销。约定不明合同的存在,势必给当事人履行造成困难,但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则应当尽量予以补充,并使合同具有可履行性。
二、合同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之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
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三)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我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分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该条之规定,即为法定补允原则的法律根据、。法定补充原则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原则,也是对商业惯例和经济活动一般准则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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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期间,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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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的怎么处理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则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金,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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