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及担当方面,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出租方需根据承租方指定的出售方和选定的租赁物品,负责订立买卖合同。
其次,作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卖方须遵照约定,将标的商品交付至承租方手上。
最后,当承租方收到标的商品后,将会拥有与之相关的购买者所有权利。
具体来说:
(1)租赁物必须为实体财产,而非无形财产,因为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均无法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必须在使用权上具备可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若其使用权与所有权无法分离,那么就会违背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属性,从而导致该项目难以发展;
(3)租赁物必须为非消耗性物品且可反复使用;
(4)租赁物绝不能是个体消费者所使用的消费品,这是因为现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方并不涵盖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人消费品在法律层面上也是无法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四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系有名合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