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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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罚标准:对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行的处罚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如若行为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舶或飞机实施了破坏行为,其程度足以导致这些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但并未产生严重后果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行为人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其程度足以引发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但同样未产生严重后果者,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最后,如果行为人对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进行了严重损害,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对于过失犯罪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轻微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几年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但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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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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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罚标准:对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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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有什么区别,我朋友最近被别人告了,但是两个罪名没确定是哪个
[律师回复] 破坏交通工具罪 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后果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以交通工具为对象的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后两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交通工具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本罪与此种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1.破坏交通工具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2.破坏交通工具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焚毁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交通工具的毁损或者交通工具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交通工具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毁坏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分别以盗窃、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本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本罪的主观因素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怎样区分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行为的指向不同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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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盗窃罪的认定有何规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处罚标准:对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实施破坏,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罪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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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程序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内容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其人身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比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表明行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其主观恶性大,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盗窃财物目的而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其主观上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出于间接故意,则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也影响刑罚的轻重。如为而破坏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观厌世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量刑时应酌定从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人对装载乘客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实施破坏的,对装载货币、抢险救灾物资、重点建设设备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未装载乘客或物资,则相应地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作为以轻情节考虑。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在以严重后果为主要依据选择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后,还要具体考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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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
本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本罪的主观因素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怎样区分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行为的指向不同
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如何界定盗窃案件中的破坏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条件,包括“以盗窃罪从重处罚”与“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在实践中,具体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其破坏性手段只是为盗窃服务。若盗窃行为构罪,破坏性手段造成财物损毁也构罪,根据刑法牵连犯理论,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根据《解释》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无论破坏性手段是否构成他罪,都要从重处罚;另一方面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破坏性手段即使构成他罪,也不从重处罚。显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从重处罚的前提是盗窃行为必须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新增为盗窃罪罪状。此三者与普通盗窃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依然是结果犯,以窃得财物为犯罪既遂,但没有盗窃金额的要求,盗窃金额的多少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二是盗窃未遂,且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又无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认定为盗窃罪。即在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盗窃的金额、既未遂形态并不影响从重处罚。  “造成其他财产损毁”的“其他财物”可以是盗窃的同种物。根据《解释》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要求“造成其他财物损毁”才能从重处罚,如何理解“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至关重要。有人认为,“其他财物”是指与盗窃的财物不同种类的财物,如为盗钱将保险柜损坏,保险柜就属于“其他财物”,同种财物的损毁应计入盗窃数额。笔者认为,行为人对“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中的“其他财物”并无盗窃故意,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其他财物”中的“其他”是针对“盗窃财物”而言的,只要不属于行为人的盗窃目标范围,都属于“其他财物”,无论是否与盗窃的财物属于同种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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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实和情节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实和情节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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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客体要件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 2)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3)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2)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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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内容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其人身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比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表明行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其主观恶性大,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盗窃财物目的而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其主观上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出于间接故意,则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也影响刑罚的轻重。如为而破坏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观厌世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量刑时应酌定从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人对装载乘客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实施破坏的,对装载货币、抢险救灾物资、重点建设设备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未装载乘客或物资,则相应地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作为以轻情节考虑。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在以严重后果为主要依据选择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后,还要具体考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内容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其人身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比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表明行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其主观恶性大,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盗窃财物目的而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其主观上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出于间接故意,则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也影响刑罚的轻重。如为而破坏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观厌世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量刑时应酌定从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人对装载乘客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实施破坏的,对装载货币、抢险救灾物资、重点建设设备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未装载乘客或物资,则相应地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作为以轻情节考虑。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在以严重后果为主要依据选择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后,还要具体考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2)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2)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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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实和情节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实和情节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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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么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则应定为盗窃罪。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行为人即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此外,参照最高人民1993年8月4日《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集体生产罪(现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现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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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本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本罪的主观因素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怎样区分
(一)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二)行为的指向不同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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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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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工具范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五种大型交通运输工具。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虽处于停放状态但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从事交通运输的交通工具。 二、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其 一,该工具的使用目的必须是为了交通运输。如果某种工具本身不具有这一功能或者先前曾有这一功能但现在已经丧失了,不能再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如已经报废供展览用的火车、汽车、船只、飞机等。 其 二,针对该工具的破坏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如果针对某种可用于交通运输的工具的破坏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不构成本罪,同样,该工具也就应当排除于本罪的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如破坏自行车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对骑车人的人身安全乃至财产造成侵害,但对公共安全尚不能形成危险,因而不能视为本罪中的交通工具。 其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交通工具”具有法定性,只限于刑法第116条中规定的五种交通工具,即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破坏这五种交通工具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用作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即使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也不应以本罪论处。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行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对于构成本罪来说,重要的是要查明破坏行为是否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其次,破坏行为已经产生了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所谓倾覆,是指汽车、电车翻车,火车脱轨,船只翻沉,飞机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烧毁、炸毁、坠毁,或者造成其他无法修复的严重破坏,它不是指任何局部的损害,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毁坏,或者是严重毁坏而不能安全行驶。构成本罪,不要求已经发生了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结果,只要产生了使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即可。至于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足以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应根据其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2、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本罪主观方面出自为故意。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泄愤报复、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等。但是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定罪,只可能影响量刑。 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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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交通工具行为,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重的量刑档次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档次内给犯罪行为人裁量刑罚。如果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即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后果的,则应在法定刑较轻的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这里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二是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中,这些应予考虑的犯罪事实、情节主要有: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犯罪动机。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的内容和破坏交通工具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其人身危险程度也不同,因此,在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比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表明行为人希望和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其主观恶性大,量刑时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盗窃财物目的而对交通工具实施了破坏,其主观上对交通工具的破坏出于间接故意,则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也影响刑罚的轻重。如为而破坏交通工具就比出于悲观厌世而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量刑时应酌定从重。 2、犯罪后自首或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破坏交通工具犯罪后,行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现的,应依法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犯罪,毕竟比成年人容易教育和改造,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行为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方法。犯罪方法不同,给交通工具造成倾覆、毁坏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对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以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5、行为人的行为可能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大小。行为人对装载乘客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实施破坏的,对装载货币、抢险救灾物资、重点建设设备和重要出口商品等交通工具实施破坏的,由于其危及多人的生命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重大国际影响,因此,在量刑时应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所破坏的交通工具未装载乘客或物资,则相应地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亦较小,可以在量刑幅度内作为以轻情节考虑。 6、危害后果的具体情况。在以严重后果为主要依据选择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后,还要具体考察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如: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量刑时还应考虑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具体程度,公私财产毁损的具体情况,死亡或重伤的人数等。如果未造成任何后果,则应在较轻的量刑档次内从轻处罚。
破坏交通工具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客体要件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 2)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此对汽车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在内。但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3)作为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不仅是特定的,还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运行中的和交付使用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样的交通工具,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破坏正在制造或修理中,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通常不会给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 2)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通常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位和机件,如交通工具的操作驾驶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以及破坏船体造成行船危险等,才可能产生这种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 1、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与盗窃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破坏交通罪
1、要看被破坏的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所谓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不仅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招经过验收,在交付使用期间,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因为,只有破坏这种正在执行和随时可能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修理中的,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由于不可能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要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地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它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时,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协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二、破坏交通与盗窃罪的区别实践中发生的出于盗窃目的破坏交通工具的案件,易于同由于盗窃交通工具的设备、一般部件等构成的盗窃罪相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破坏的对象和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和部件,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因而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后者行为人出于盗窃的目的,毁坏的是非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的一般设备。因为这类交通工具未承担运输任务,破坏部位不影响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因而对交通运输安全无现实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只能体现为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鉴于这种案件行为人秘密窃取交通工具的设备、部件,大多不是信手拈来,盗窃目的往往需要实施拆卸等破坏行为才能实现。这样盗窃行为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发生牵连关系,根据对牵连犯按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对这种案件应视情节,定为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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