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明知会判刑吗判几年
关于帮信罪(也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具体量刑准则,主要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当个人在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如果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空间或者是通讯传输设施等技术上的辅助支持,乃至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措施,而且情节较为恶劣的,那么法庭将会依法判处当事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给予罚金或单项罚款的惩罚。
此外,若此类违法行为是由单位组织所为,那么法庭将对该单位施以罚金的处罚,并且对于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则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惩处。
最后,如果存在上述两种行为,并且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那么法庭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及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二、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帮信罪明知和不明知怎么判断:
1、明知不需要双方犯意联络。“明知”是《刑法》理论体系有责性中故意的规定,故意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明知是认识因素的范畴,是认定犯罪的前提。明知包含知道和可能知道,知道是确实知道,可能知道则有允许推定之嫌。
2、“明知”的范围仅限于一般性知道可能即可。明知包含知道和可能知道。有学者认为,本罪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和中立性的特点,为限制有责性的扩张,只有针对特定对象深入参与犯罪的才以本罪处罚,因此本罪的明知不包括可能知道,而应是确实知道。
3、“明知”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只是一种合法性价值判断。也不应是明知的内容。根据片面共犯理论,帮助犯与正犯之间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时,就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将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本罪的标准,那本罪就完全没有设置的必要,直接以共犯进行处罚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明知会判刑吗判几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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