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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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决生效后,执行申请人有两年的执行时效,从法律文书生效或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日期算起。如法律文书规定了履行期间,则从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算。强制执行是法院依据生效文书,通过国家强制力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权益。执行时效计算需注意,中断和中止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或分期履行的每次期间最后一天算起,未规定履行期间的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

一、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

判决书正式宣告生效之后,执行申请人有整整两年的时间向法院进行申请。

这样的申请期通常被称为执行时效。

执行时效的起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在一般的普通情况下,若在法律文书中有具体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换句话说,就是判决书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的那个日期。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间,那么这个执行时效就应该从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所谓强制执行,便是在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之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强制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中所明确列出的具体执行内容,强制要求民事义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从而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的一种重要手段。

关于执行时效的计算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同时,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以及中断,都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

在此特别提醒,上述规定中的期间,是从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的;

而对于那些法律文书中规定分期履行的,则应从每一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

至于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那便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是否可以执行信用卡

对于信用卡透支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严格依照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执行,银行方面一定会主张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但以银行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为依据,往往是高额违约金,一般难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实关于利息,这只是民事方面的纠纷,但你恶意透支极有可能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子转化为刑事案件。

请注意:如果银行已经多次催讨,而你有意躲避,银行可以随时报警,这事就麻烦了!特别是这种钱,你根本就赖不掉的,对你自己人生影响太大,对你小孩的影响更大,将来从事公务都会受影响的。

个人建议:认真对待,谨慎处理,尽快还钱,暂时还不了,一定要有还钱的意思表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是从判决生效日开始算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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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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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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