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撤回诉讼请求是由于证据不足所致,当事人便可行使重新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若是因为诸如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等非证据方面因素导致撤诉,则其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况将被视为刑事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
1、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2、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
3、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
4、该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范畴之内的;
5、当事人撤回诉讼请求之后,又以相同事实为由再次提起自诉的,除非上一次撤诉是由于证据不足所致;
6、在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并结案之后,当事人对结果表示不满,再次以相同事实提起自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之后,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撤诉后能再公诉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