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总公司应对旗下的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公司欲设立分公司,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在获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展经营活动。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均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在处理分公司的债务问题时,首先应由分公司自身的资产进行偿还;
若分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则剩余部分将由总公司负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集团公司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集团公司成立条件如下: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欠款怎么处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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