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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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主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干预。审理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正。还有其他相关规则需遵守。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之相关规范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要点:

首先是尊重并保障每一位公民、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组织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对于应当接受审查和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审理。

其次,各级人民法院应对行政案件享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威,不受来自任何行政机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或干涉。

再次,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需始终坚持以客观事实作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公正判决。

除此之外,还有诸多相关规则需要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都有哪些

属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

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有哪些规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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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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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还是很好区分的。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法律。因此,事关犯罪的案件,就是刑事诉讼。如发生抢劫罪,相应的诉讼就是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老百姓直接的债权、债务,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股东等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如甲乙还钱,就是民事纠纷。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房屋登记给甲,乙不服,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要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维护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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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那个部门接受行政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的安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应诉的相关工作。有些安监部门对应诉无动于衷,有些则应对诉讼束手无策,这两种态度都是不正确的。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面对行政诉讼要积极主动应对,组织专人负责应诉工作,成立应诉工作小组。有些把应诉的工作,交由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公安机关很早就采用这种方法了,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效果很好。
二、在应诉前,安监部门要对诉状进行研究和审查,把握好几个重点。
1、审查的时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超出诉讼时效的情形。如果有,只需要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定即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者是否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讼;直接的案件,者是不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讼。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安监部门只需请求驳回就可以了,不必做准备应诉的工作。这是接到通知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否则会白忙一场,甚至会形成因忽视诉讼时效产生一种默认原告的诉权,而让自己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尴尬局面。
2、审查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应受到处罚的当事人。安监部门在应诉前应注意这一点,如果连对手都没弄清楚就忙着上车,法庭上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就可想而知了。
3、研究书中所指控的问题要点是否与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所确认要点有差异,书中的指供是否成立。
4、重新审查自己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是针对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办案是否合法定程序,处罚是否恰当,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等事项进行全面的审查。法律有了这些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就要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如果存在缺陷,是否可以找到新的材料进行补充,以应对法庭上原告的质询。
三、有针对性地对书中所得出的问题进行细致的研究。并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在接到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的理由。
四、安监部门要主动向提供相关材料。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时的证据、依据。这里所说的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对这些证据有哪些要求,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
2、对作出处罚决定时,尚有些证据未能及时获得的,应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期间内及时向申请补证。经准许,可以补充的相关证据是指: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被处罚人或第三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安监部门对待行政诉讼官司要持一种平常心,有句俗语说“态度决定一切”。在当今的法制社会里,政府部门成为原告或被告都是非常普通的事,所以一定要做到按时出庭。安监部门要用自己的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们是尊重法律的;也向法庭、原告表明,我们是尊重他们的。如果不能做到按时出庭,损害的不仅是安监部门的形象,其判决结果很可能将败诉的可能变成败诉的现实。法律规定,如无正常理由、经两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的,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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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有哪个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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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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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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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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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试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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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区别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的类型,三种诉讼适用的范围和诉讼程序是不一样的,解决的是不同范围的问题。那么这三大诉讼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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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在哪个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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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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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可以分为正面举例、侧面排除和笼统性规定。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面举例,主要规定是源自《行政诉讼法》第11条。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e.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侧面排除,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笼统性规定,主要规定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3、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该项规定自然人或者单位对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小结:行政诉讼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其案件范围也受到很大的局限。然而正是一方主体为,才使得人们不敢诉讼。但是只要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相信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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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定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什么意思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一并解决与该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有哪些
1、对行政处罚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未作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如对该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处罚,同时可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一并解决其民事纠纷。
2、对行政裁决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在对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刻以行政处罚时,又作出行政裁决行为,责令或裁决被处罚人向被侵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被处罚人既对行政处罚不服,又对民事赔偿裁决不服,或仅对民事赔偿部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裁决部分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取消或减少民事赔偿。被侵害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加重对侵害人的行政处罚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处罚人增加民事赔偿。这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占多数,如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3、对行政确认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行为对民事争议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义务给予了确定、认可、证明,当事人可以在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重新予以确定、认可。如某县政府给甲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乙认为自己已享有了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县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给甲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对该处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
4、对行政登记行为时附带民事诉讼。如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其中一方认为自己是因受到欺骗、胁迫而办理的结婚登记,向人民请求撤销结婚登记,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双方的财产争议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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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
2、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具体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3、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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