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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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否应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视为完整的人,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尽管他们失去了部分政治权利,但他们仍是中国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因此,不应仅仅以政治权利的有无来定义一个人的完整性。他们仍应被视为具有完整人格的中国公民。
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

身负剥夺政治权利之人,乃为公民,其身份归属使其政治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政治权利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故而,政治权利的存在或消失并非判定其是否为公民的必要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剥夺政治权利与取消国籍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由此观之,尽管身为失去政治权利的中国国民,他们依旧保留着中国公民的身份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

服从监督;

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被剥夺政治权利是否还是公民

被剥夺政治权利还是公民。

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公民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剥夺政治权利还算人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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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剥夺探视权要举证证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父母有了扶养权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视权的,毕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对孩子的成长来说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探视权一方的家长与子女的见面、交流、互动或者是交往是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甚至是危害的话,那么希望这篇关于怎么样申请剥夺探视权的文章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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