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有标准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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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法对立案审查标准有明确规定:原告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信息需明确;原告提出具体、有实际内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法律依据;案件性质需符合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且由受诉法院管辖。这些标准确保了立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有标准吗

一、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有标准吗

确实有所规定。

民事立案的相关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原告应当是与该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机构;

其次,须具备明确而详尽的被告信息;

再者,原告需提出具体且具有实际内容的诉讼主张以及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理由;

最后,该案件的性质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对于民事事务审理的范畴,并且应当由受诉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立案审查有标准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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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前审查有哪些规定?
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一)事实审查。审查事实,首先要审查有无事件发生,然后审查已经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果属于犯罪案件,还要审查对行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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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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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案件立案之日是指哪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
(2)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出示身份证件。
(3)核实《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及《通知书》以及诉状等诉讼材料的收悉情况。
(4)公开开庭的,应当检查参加旁听的人员是否适合,是否有现场采访的记者。
如发现有未成年人(经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旁听开庭的,应当请其退出法庭。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在书记员已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的基础上,审判长简单核对即可。
5、宣布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二、开庭审理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使用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3、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4、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如何审查案件
[律师回复]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二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三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
第十二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判决给予补偿。  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第八十条 人民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  
第八十一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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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区别是什么?
立案侦查和立案审查区别是:法律适用程序不同、司法审理程序不同、立案标准不同等,对于立案的情况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认定的,但立案审查则可以涉及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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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诉讼再审诉讼费怎样缴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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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
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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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上诉多久立案
民事诉讼提出上诉后立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以后,要在5天之内把上诉状的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而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要在15天之内准备答辩状,不准备答辩状也不影响二审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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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两个月内需要移送审查,对于案件情况确实复杂的,如果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两个月后还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延长立案侦查的时间,但是最多只能延长一个月,如果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够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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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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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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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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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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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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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如何一并审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并审查的审查标准
《行诉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可以从两条路径展开:一是“整体审查”,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出发,将规范性文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审查。二是“具体审查”,针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具体条款进行审查。
1. 职权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第
(一)项规定,“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职权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样如此。
2. 内容合法,《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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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第
(五)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归纳来看,该条款旨在突出强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遵循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法制统一等基本原则,防止权力任性。
3 .程序正当,《行诉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完备的制定程序是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法定批准、公开发布环节,因影响重大,需要得到严格的遵守。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时,才会被认定为不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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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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