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在调查自侦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步骤如下:
首先,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类来自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材料,将依据其所涉及的管辖权限范围,严格且迅速地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工作。
一旦经审查认定,存在着真实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事实时,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及授权,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合法的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调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最后,在完成所有侦查工作并取得充分证据之后,检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予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是否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另行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需要另行侦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保证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错捕或漏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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