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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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关于检察院自行立案调查的司法程序:首先,对于任何形式的举报、控诉以及自首行为所提交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将会根据其所属的管辖权范围,立即展开严谨且专业的审查过程;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可以被判定为犯罪事实的情况,同时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需要追究时,将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处理。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什么

一、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程序是什么

中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在调查自侦案件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步骤如下:

首先,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类来自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材料,将依据其所涉及的管辖权限范围,严格且迅速地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工作。一旦经审查认定,存在着真实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事实时,则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及授权,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合法的侦查活动,包括收集、调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最后,在完成所有侦查工作并取得充分证据之后,检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予起诉或是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什么刑事案件可以决定不起诉

这里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会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几个主要情形:

首先,检察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判断后,若判定此案并无实质性的犯罪行为或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需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那么他们将毫不犹豫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若是检察院认为已发还至警方重新补充调查的数据仍然不足以形成充分且具有证明力起诉材料,也同样有权决定不起诉;

再次,当犯罪嫌疑人满足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检察院均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首先,当犯罪行为情节微小且无实质性危害,无法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检方可不进行起诉;

其次,倘若某种犯罪行为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检察院亦可选择不起诉;

接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得特赦令而免于刑罚时,检察院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都可选择不起诉。

再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只要法律规定无需进行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刑罚减免,检察院都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怎么判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并不能直接诱发审判的展开。自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事例立案之日起,其将着手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指控犯罪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一旦所搜集到的证据链条齐全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检察院将会筹备相应数量的涉嫌犯罪人员的起诉材料,并移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对事例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会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然后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包含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类型。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法院会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依法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主要刑罚,或者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中国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程序包括:审查管辖范围内的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认定有犯罪事实需追究法律责任则立案;依法侦查,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侦查终结后,决定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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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实施.侦查计划的内容包括:应查明的问题和追查的线索、侦查的方法、步骤、措施、时间、注意事项、参与侦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等。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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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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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酌定不的程序怎么走 1、不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不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如果被不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解除扣押、冻结。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3、制作不决定书。凡是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决定书》,这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确认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4、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公安机关的意见进行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的,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对被害人、被不人的申诉进行复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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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建议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要与辩护人协商抗辩的细节,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对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需要具体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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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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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已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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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侦查终结
对于已侦查终结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提出提起公诉、或免予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提出不处理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查决定后,分别制作《书》、《免予决定书》、《不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并按照规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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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有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他们都是审判案件的,那么归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那些?
[律师回复] 你好,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以下方面: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
1、私分国有资产案 1
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5徇私枉法案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
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
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
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
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
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
9、环境监管失职案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
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
3、放纵走私案 2
4、商检徇私舞弊案 2
5、商检失职案 2
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
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
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
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
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
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查。经过审查,认为需要作不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不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决定,并将不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条
第二款规定而被不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的善后工作。不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第十届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检察院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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