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消费者依法享有公正商业交易的尊崇权利。
当消费者选购产品或享受服务之际,他们应当有机会争取到诸如品质保证、金额适中以及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允交易原则的条件;
同时,他们还应坚决反对任何操控者的强制性商业交易行为。
换言之,所谓的公正商业交易权,乃是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并且其权益亦须得到相应的平衡。
这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便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能够自由地做出决策,而非受到任何形式的强迫。
其次,消费者同样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神圣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行挑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行决定商品种类或服务方式,以及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拒绝任何一项服务。
因此,公正商业交易不仅是法律对主体地位的明确规定,更是一种固有的权利。
至于自主选择权,它则是一种选择是否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然而,在放弃公正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必须确保不会损害第三方、社会大众、国家乃至其他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二、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的区别有哪些
首先,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也就是是,
公平交易权指在交易过程中各方所处的地位平等且利益相当,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消费者对于交易可以自由决定而非强迫交易。
其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因此,公平交易是法律对于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固有权利。而自主选择权是一种选择权,可以为一定行为,也可以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选择权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而公平交易的放弃必须不得损害第三人社会公众国家等集体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