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都花光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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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擅自挥霍全部共同财产构成违法行为。行为人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共有财产,意在侵害配偶权益,将面临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风险。离婚后发现此类行为,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重新分配财产。因此,夫妻应共同维护共有财产,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都花光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一、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都花光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倘若行为人意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共有财产等方式,以达到侵害配偶应有权益的目的,那么,其这样的行径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在离婚过程中无法获得完整财产份额或仅能获得较少财产份额的风险。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夫妻中的一方存在以上所述的行为,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方将可能被判定为少分或不分财产。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发现前任配偶曾实施过此类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他人有效吗

夫妻一方把财产赠与他人的,如果赠与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赠与后配偶知道了赠与行为并同意赠与的,则赠与行为有效;如果配偶知道后不同意赠与的,则赠与行为无效。

如果赠与的是赠与方的个人财产的,则只要赠与的是其合法财产,并且赠与是其自愿的,则赠与就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把共同财产都花光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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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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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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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四条,即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包括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且债权人知情等情形,需要举债人的配偶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在回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这一问题时作了肯定答复。2其理解《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规定精神,认为债务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办法也没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的配偶可依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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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观点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样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变得更加简单,减低了法官审案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如此简单的推定事实,有违社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用途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有条件的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的配偶。最高人民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请示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民一他字第10号]中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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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举债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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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中提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即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一方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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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四条,更符合当前的生活实际和审判实践,有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方法
(一)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基本类型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正常举债型;二是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型。夫妻一方举债后为逃避债务离婚,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配偶或其子女所有,债务则归举债人负责偿还。三是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其配偶型。举债人与债权人一般是关系特殊的人,且均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往往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等,虚假债务的比例高。四是举债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等。五是举债人将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或经营,包括炒股、炒期货,或转借牟利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四步审查法
一是审查借款是否交付,是否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列举的虚假诉讼情形,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关系以及大额现金交付主张的审查。举债人认可借款已经交付的仍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二是在交付真实情况下,要从客观上审查借款用途,根据资金流向审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同时要结合夫妻离婚案件审查男方是否有外遇、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离婚时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或债务分配情况,是否有配偶分得财产但不承担债务的情况。原告对借款用途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即举债人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负有反证举证责任。
三是借款实际用途无法查明情况下,要从主观上审查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配偶事后是否追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特别要审查夫妻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过分居或离婚诉讼情况,离婚诉讼中是否提出过债权主张等情形,对此举债人配偶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负有举证责任。
四是审查原告的出借目的、被告主张的借款用途,以确定被告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能否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未载明借款目的用途的,原、被告均负有举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为的举证义务,对此应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数额、是否为高利贷、是否符合家事代理范畴等综合认定。原告未主张举债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无法举证说明借款实际用途的,即使被告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无法证明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原告主张被告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被告符合家事代理权范畴,在无法查明借款用途情况下,可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债权人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就借款已经交付、举债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或取得事后追认,或者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借款目的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举债人夫妻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难以举证,也难以取得配偶事后的追认,且借款实际用途因交付后失去控制也难以举证,故债权人唯有举证证明举债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因而享有家事代理权,或者对经营性借款构成表见代理,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没有注明借款目的的,应重点审查债权人对出借目的的陈述以及与举债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主张出借款项的目的就是对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此应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紧密、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是否注明借款目的、出借款项的数额是否符合家事代理权范围、是否为高利贷等因素综合确定。裁判对社会规范引导作用,要通过裁判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注重通过让夫妻双方签字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同时有利于防止其与举债人合谋,通过滥用家事代理权损害举债人配偶利益的情形。
2.举债人举证责任。举债人应就借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配偶有举债合意、举债目的、借款实际用途等予以举证。审理中,应区分举债人是否出庭、是否提出抗辩、如何抗辩等情形予以处理。现实中,举债人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拒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出庭后认可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高。举债人未出庭的,自然无法举证,但法官应结合案情初步判断系为了躲债跑路还是存在陷配偶于不利的可能性,确定审理或依职权调查的重点。对举债人认可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是否有举债合意及借款用途不能举证的,应重点审查其在举债时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以判定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举债人配偶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否认有共同举债合意、涉案借款未交付、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虽然按照“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仍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举债人配偶对没有举债合意、借款没有交付等事实无法举证,但对举债人主张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可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如举债人主张借款系用于缴纳孩子治疗费,其配偶能证明费用另有出处等。举债人配偶还可提供其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的证据予以反驳。离婚时举债人未主张过对外债务、财产分割时未涉及该笔债务、借款时已经长期分居没有享受借款带来的利益等,都是判断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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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举证规则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就对外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负举证责任。鉴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主体一般仅为夫妻双方,债权人并未参与诉讼,故对双方争议较大又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一般采取对债务部分不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是法律效力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或对债务问题的判决结果,因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属于外部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离婚案件中根据借款用途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或构成表代理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举债人配偶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向举债人追偿。对于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且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家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实质意义。故一般先有离婚纠纷,后有民间借贷纠纷。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夫妻处于冷战、分居,蓄谋争夺财产,且离婚纠纷未予支持时,会先有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将约束之后的离婚判决。但如前者依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决的,并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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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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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离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之后才是分割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
二、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可以通过向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夫妻选择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选择协议分割的话,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
什么情况下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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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2、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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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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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么分?
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一般是不能分割夫妻个人财产的,但是共同财产一方全部花掉的,另一方可以举证对方花费是用于个人所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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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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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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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么分?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夫妻共同财产花光了离婚怎么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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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案情】张先生与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A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A同意后,决定以A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A父母承担。后A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审理离婚案件前,A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A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在法庭审理期间,A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最终判决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A父母。【评析】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A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可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A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房屋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A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张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A父母对张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A,在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张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A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A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A父母,因此作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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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债权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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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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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与
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
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离婚时该如何分担
[律师回复]
一、夫妻共同债务常见的问题
1、将公司债务误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误解是由于当事人不理解公司法的内容造成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即,以投入公司的财产作为偿还公司债务的,公司债务一般与负担无关,除非股东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
2、将误认为共同债务经常有当事人将个人债务误认为共同债务,因此焦虑不堪。这种疲惫之苦其实完全可以避免,找个律师(当然是比较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就清楚了。侃离婚系列文章对此说明得很清楚,此处不再讨论。
3、共同债务承担比例不清有时候,当事人为了省事,通过一纸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将共同债务分担的比例约定清楚,事后,麻烦不断。所以,不要寄希望于任何口头承诺,将约定落实到纸面上是非常必要的。
4、分担共同债务认识上的错误很多时候,一方当事人(常常是女方)主张自己不负担共同债务,男方也爽快答应,并落到了纸面上,可是,人还是找上门来,要求女方还债,女方百思不得其解。其实,夫妻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基本上,这种约定是男方摆了女方一道。
5、调解过程中的疏忽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其他债务不要求处理,看起来蛮普通的一句话,给当事人留下了无穷的后患:被隐瞒的债务几乎无法处理;从而导致争吵不休。
二、离婚时夫妻债务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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