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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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裁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如复议、监督仍无果,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报案应真实,不得滥用公共资源。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

一、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

针对派出所未予立案的投诉问题,以下是具体的解决途径:

(1)若派出所未能立案,应寻求检察院的帮助。

检察院能够对公安部门的立案及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待案件处于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后,还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以要求相关赔偿;

(2)亦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3)报案乃公民的基本权益,法律将对此提供充分保障。

然而,若为虚假报案,不仅会导致有限的警力与警务资源被无谓地消耗于处理无效警情之上,影响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效率,更有损其执法权威,此种行为在法律层面是明令禁止的。

关于警察办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需先出示证件以证明自身身份,即使穿着制服也不能替代;

(2)若所涉纠纷仅属民事性质,那么警察仅具有调解权限,而非强制要求任何一方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

(3)若纠纷双方出现肢体冲突且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那么警察要求双方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笔录并协助调查乃是合理且必要之程序;

(4)如涉及刑事犯罪,则需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双方当事人均须被强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行凶者甚至可能面临拘留处罚;

(5)至于警察使用手机进行记录的情况,通常只出现在民事纠纷中,以便警察记录下当事人的姓名或联系方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多久会作出决定

批准逮捕作出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应当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检察院不批捕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三)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四)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申诉”,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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