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催收恶意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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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催收中的恶意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逾期不一定入狱,透支超一万元且故意,才可能面临刑事审判。非故意或金额小,只承担民事责任。恶意透支但积极还款可减轻或免刑责。无力偿还可与银行协商延期或分期。
信用卡催收恶意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信用卡催收恶意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

逾期拖欠信用卡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入狱服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只有当透支金额超过一万元且具有明显故意特征时,司法机关才会予以立案侦查并对其提起公诉,有可能使其面临刑事审判及入狱服刑的后果。

反之,若透支行为并非刻意为之或透支金额相对较小,那么司法机构将仅以民事诉讼方式追究其还款义务,而非刑事责任,因此也无需承担入狱服刑之风险。

即便属于恶意透支范畴,但只要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偿还所欠款项,便可相应地减轻或免于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若欠款人确实无力偿付债务,亦可与发卡行进行协商,寻求延期还款或分期付款等解决方案。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二、信用卡催收上门了怎样应付的

1、催款人员上门以后,大家一定要做的事情,先拍照再录像,把双方协商的过程都记录下来,以防日后需要。

并且要求催款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工作证件、银行或者平台的授权,如果对方无法提供,可以不用理会。

2、上门催收的时候,一定不要拒绝与对方沟通,更不要采取辱骂、殴打等方式来暴力对抗。

大家应该做的是与对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说明自己无法还款的原因,并表达自己的还款意愿,有一个良好的还款态度。

3、上门催收以后,大家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对方坦诚协商具有可操作性的还款计划,不要为了繁衍对方,就承诺一些无法实现的事情。

4、如果对方在上门催收的时候,采用了明显的暴力催收手段,比如说威胁、恐吓、拘禁、殴打等,大家一定不要犹豫,立即与当地的公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信用卡催收恶意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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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避债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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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担保人分为哪几种?
担保人分为一般保证人、连带保证人,对于债务有连带担保人的情形,一旦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或者是债权人偿还债务。担保人在收到需要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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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公司会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践中,债务公司往往利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特点,以公司的法律外壳为掩护,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主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关联法人 2、空壳化公司 3、“挂靠关系”公司 4、改制企业 5、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 3、组织机构混同。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的兼任,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召开股东会议,公司共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 4、滥用公司形式。指股东利用公司形态逃避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时,公司被作为股东逃避义务的工具,有悖于法律正义价值,因而公司的行为被视为股东的行为,股东即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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