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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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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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本质差异在于责任承担的顺序和方式。补充责任要求债务责任人先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第三方承担;而连带责任则允许债权人和债务当事人直接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无需先经债务责任人。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一、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在法律领域中,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补充责任的范围在于,债务责任人应优先承担责任,如果债务责任人的资产不能偿付所有债务,那么剩余的部分将需由有责任的第三方来承担;

其次,连带责任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当事人均可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不必经过债务责任人这一环节,有责任的第三方可直接对其进行追偿或提出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

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 

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补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责任人之间不分主次,任何一个人都无条件对债务(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补充清偿责任则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他的责任人才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哪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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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债务和非连带债务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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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无限连带责任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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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公司需要资金,他想要贷款,想知道对于连带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区别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两者的区别有:
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三、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一般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而连带担保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到期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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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有什么?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普通责任的概念不同,特征不同,债务范围不同,承担的顺序不同,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给付的同一性、履行的独立性、损害结果的偶然性、原因的差异性的特征,而补充责任具有有序性,抗变性,追偿性,法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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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在大学毕业之后,和同学一起出去自己创业了,他们来了一个网络公司,因为一些问题,现在资不抵债,欠款很多,有很多人来找我要钱,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清偿责任】:
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还钱。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于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之给付。连带债务未全部履行前,全体债务人仍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债务是应当清偿的,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就是清偿,即彻底的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是用“连带赔偿”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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