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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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指具有经济价值、可控制占有、可流转的公私财产。非法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

构成盗窃犯罪,其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

公私财务通常具备以下几个主要特性:

首先,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其次,这个财产应当存在于人们的掌控之中并能被人们实际占有的;此外,这部分财物也必须可以自由地流动;最后,无论是谁的财产,只要符合上述几点要求便都属于本类物品。

而对于那些以非法手段进行盗窃公私财物且涉及到较大金额的行为人,或是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危险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为的人员,将面临着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为主体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有经济上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样的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如下: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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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对象是什么
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依我国刑法,犯罪者可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此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涉及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多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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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什么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占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所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电信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沙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盗窃罪犯罪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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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有哪些?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都有哪些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法律 教育 网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特别提示: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什么行为属于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 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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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都有哪些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法律 教育 网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特别提示: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什么行为属于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这是刑法关于盗窃罪数额的限制。盗窃数额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 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盗窃罪是侵占占有还是侵犯所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是侵犯占有还是侵犯所有答:盗窃罪侵犯是占有权。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是占有权。是占有权,因为从法理上讲所有权是一种绝对的物权,具有排他性,是一种绝对的针对于外界不定项多数人的权利。他只有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产生、转移和消灭。比如通过先占、买卖、受赠取得所有权,被国家征用、卖与他人、物品损毁等法定的情形失去所以权。盗窃是一种以占有他人财物并想使用收益权的行为。它主要是使得所有权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和占有,而这个时候财物的所有权并不随着被盗行为的发生而转移或失去(法律不承认这种转移)。但如果盗窃人盗到财物后把财物损毁就会侵犯到所有权问题,因为财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已经实质性的不可能再从财物上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所有权遭到实际性的侵害。偷偷开回自己租赁出去的汽车当然不能以盗窃罪认定,因为这可能是一个违约行为。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当然的享有占有权,因为占有权和所有权的主体是一致的,所有权不转移,占有权也不转移。在合约履行的过程中所有权人完全可以根据其对物品的占有权拿回物品,只是要承担合约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其偷偷开回的性质是为了诬告或陷害或敲诈的也应另当别论。
二、盗窃所判处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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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对象是什么
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依我国刑法,犯罪者可获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及罚金。此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涉及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多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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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人的行为对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二、认定盗窃罪注意事项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根据上文的解答,我们可以知道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主要包括了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但一般情况下要是偷盗自己家里的财物,往往是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而在对盗窃罪进行认定的时候,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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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今天看我老师给我们整理的案例,但是到现在我还没搞清楚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到底是谁,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
  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们认为笼统的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规定,我曾将不动产分为两类: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 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所谓相对不动产,是 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 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即使将盗窃罪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有关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林,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树木是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 对象。可见,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显然是偏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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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有哪些
盗窃行为的目标通常是公共或私人的财产。这些财产一般都有经济价值,而且人们可以控制和拥有它们,同时也应该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被禁止或限制流通。财产的形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比如有形的物品,比如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地产等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等。具体来说,别人的现金、金银首饰、汽车、房地产以及电能、燃气、天然气等都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目标。但是,如果涉及到别人非法持有的财产或违禁品,比如毒品、枪支等,通常就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目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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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盗窃罪。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等破坏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或者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利用计算机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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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不包括什么
在盗窃行为中,其所触犯的对象并不包括诸如盗取国家权力机构、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我国特有的珍贵古董等特殊物品。这些对于特殊物品的盗窃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是另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比如:以非法手段擅自偷盗国家机关的文件、凭证和印章进行商业交易等犯罪,或故意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的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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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可以移动,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我们认为笼统的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规定,我曾将不动产分为两类,是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绝对不动产。所谓相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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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的对象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只能限于动产,这个问题未被中国刑事立法所明确规定。  我国学术界的通说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但少数学者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们认为笼统的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担保法》的规定,我曾将不动产分为两类: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所谓相对不动产,是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因而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即使将盗窃罪对象限定于动产的国家,判例上也认为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有关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林,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树木是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可见,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显然是偏面的。  应该说,在不动产中,相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  至于绝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这应从两个方面来考查:  一是立法的规定。  如果立法明确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不动产,那么对不动产则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如果立法上明确规定盗窃对象为动产,或者立法上专门设立了窃占不动产罪,则绝对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在法律既没有规定盗窃对象不包括不动产,又没有专门设立窃占法不动产罪时,对主要以密秘手段窃占他人不动产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如在刑法修订之前,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某华侨在大陆有祖产房屋数间无人居住,其远方侄子背着该华侨将其盗卖,价款归己并已挥霍贻尽。在当时我国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对此案定盗窃罪。我们认为这是正确的。  二是交易手段和财物的占有状态的发展状况。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物的交易手段和财物占有状态不断变化,不动产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形式也不断发展变化,犯罪的自然手段也因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犯罪的科技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如果人们可以通过秘密手段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则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不能绝对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绝对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绝对不动产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1998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某化名吴某,称房屋产权已归自己,要许某将坐落在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原松陵化工厂(现属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市支行)旧厂房拆除。至11月4日,许某已拆除房屋480多平方米及部分围墙。被告人刘某将其中一幢9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拆除后卖给松陵镇人张某,得款1800元,又把铁大梁卖给松陵镇收废品的曹某,得款2000元。经对拆除后的房屋建筑材料进行估价,价值39000余元。  对上述案件,认定刘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审理认为刘某只构成盗窃罪,故对刘某以盗窃罪判处了刑罚。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存在如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因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具有非法占的故意,采用化名并虚构房屋产权已归自己的事实,使松陵镇人张某、曹某产生错觉,以为刘某是房屋所有人,于是自愿购买了被拆除的房屋材料。刘某最终骗得了3800元,侵犯了吴江农行的房屋所有权和购买人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是想象竞合犯,应以盗窃罪一罪定罪量刑。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只有一个事实上的行为,它和出于几个目的,几个犯意而实施数个互不相干的行为所构成的数罪是不同的。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出于一个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利用化名,以房屋所有人的名义秘密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这样一个危害行为。所谓“秘密”,是针对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而言。被告人刘某正是乘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偷偷地拆除并出售了房屋材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刘某为了真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顺利地实现其现金价值,采用虚构房屋产权人身份和化名吴某的手段,骗取张某和曹某的信任,取得销售款,构成了诈骗罪。本案正是一个危害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数罪,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想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数个罪名,但它不是通常的数个的犯罪,也不是单犯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罪,应“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以实际盗窃数额相应的量刑幅度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理由是:  
(一)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犯罪的直接客体就盗窃犯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言,一般是指动产所有权,建筑物等不动产一般不存在被窃的可能,但对于不动产上,可与不动产分离的,却可成为盗窃的对象。本案拆除房屋所得的建材正属于这种性质。  
(二)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也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但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信任,其手段针对的都是财产所有人或保管人,而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本案中,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吴江农行对刘某的行为一无所知,被告人刘某化名及冒充所有人身份的目的,是骗取
第三者即张某和曹某的信任,以达到出售的目的,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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