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
在我国,对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离婚事宜的裁决,通常是以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共识且经调查确认事实情况真实有效时,更是如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某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时,他/她可以首先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调解请求,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诉求。
在此过程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会对离婚案进行严格审查和处理。
如果发现双方情感已经完全破裂而无法挽回,已经没有再继续生活下去的基础条件了,那么调解员将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即准许双方离婚。
至于那些导致离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或与他人有稳定的非法外遇行为;
(2)存在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老人以及配偶的恶劣行为;
(3)经常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4)因为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时间;
(5)除上述原因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诸如性疾病、刑事犯罪等严重破坏夫妻关系的事项。
若某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仲裁法院应该立即做出裁决,同意其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法院民事调解离婚的程序
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程序如下:
一、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二、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三、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
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民事调解书算离婚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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