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久后不予追究
非法集资类罪行指的是违反国家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或是以变相手段进行集资,进而导致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这种罪行的最高处罚标准如下:
若对广大民众造成的损失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形者,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的监禁惩罚,且同时还需要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至于与该罪行相关的诉讼有效期,具体规定为以下情况:
如果本罪所涉违法所得或是其他相对应的损害达到法定最高的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以内的情况,则诉讼时效为十年。
这就意味着,一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超过了十年时间,那么便无法再对其进行任何追究。
对于已经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违法行为,我们不应再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已经进行了追究,应该立即撤销相关案件,或者拒绝对此进行起诉,甚至可以宣告无罪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人可以拿到退款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款是否能退回,还要看是否被犯罪嫌疑人挥霍、警方是否能追回。根据相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久后不予追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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