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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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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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法人代表需承担三种责任:行政责任,若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不知情,法人代表可能免责;民事责任,若法人代表参与虚假出资、隐匿资产等行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若法人代表明知实际控制者犯罪而放任或未制止,将面临相应刑事责任。
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后果

需要承受以下三种责任负担:

首先,行政责任方面: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可能须应对企业所涉及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能证明他对于企业的这些不当行动并不知情。

其次,民事责任层面:

按照公司法的明确规范,企业只有在其自身的财产范围内才能够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然而,若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企业的实际控制者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手段操控企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采取隐匿、转移资产,甚至未经清算擅自处置财产等行为,那么企业的法人代表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

在我国刑法的部分条款中,除了对企业本身进行处罚之外,还可能会对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其他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当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利用企业从事经济犯罪活动时,尽管企业的法人代表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中,但是如果他明知实际控制者正在利用企业进行犯罪行为,却未能加以制止,或者放任实际控制者的行为,那么他也极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法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法人要承担什么后果”,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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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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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等或完成某些辅助和准备工作,定作人应按时按量完成,这是承揽人顺利履行合同的前提和保证。如果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未接到定作人的原材料或接到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不能按原计划开工,或开工后又被迫停工待料,那么,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定作人应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小于承揽人的实际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不足部分;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根据情况,将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推迟,定作人还应偿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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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作物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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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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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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