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也被称之为质权,即债务人和/或第三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管控,将这份动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有力保障。
当债务人人未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处置该动产并获取出售所得价款,以此来获得优先偿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进行质押时,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应条款加以实施。
依照《公司法》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彼此间的股权转让事宜(如无公司章程的特殊规定),但如果股东想要将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人士,则须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认可。
若有人对此次转让表示反对,必须加以明确表达;若未能购买此部分股权,则视为接受此次股权转让。
基于上述法规,我们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用作质押时,必须经由其他股东多数同意才能实施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是什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质押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