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整个抢劫行为期间,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抢劫目的,采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恐吓手段,造成受害者身亡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并不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同时也不可以将此案件定性为抢劫罪及故意杀人罪的累犯。
相反,行为人必须按照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
(2)若有行为人为满足个人对他人报复的欲望,或者出于其他纯属个人目的,将被害人杀害后立刻取走了其所有财富的案例,此行为并不会被视为抢劫罪。
因为,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并非获取财富的直接步骤,他是为了实现个人报复欲望,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才采取这种行动。
把受害者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想法是在首要杀人行为完成后才有产生的。
因此,这构成了两个独立且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
对此类案件应依据数罪并罚原则进行处理。
(3)当抢劫行为完成后,行为人为保全自己或者其他原因而杀害被害者的,这种情况应被判定为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数罪并罚原则执行。
(4)正当的抢劫行为与图谋抢劫的杀人案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主要差异在于:
在抢劫案中,罪犯通过暴力等方式将受害者现场持有的财产夺取过来;
然而在图谋抢劫的杀人案里,财产是在杀人行为发生后,通过一段时间的等待才能实际占有的。
比如,某些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亲生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的行为,此类犯罪应依照故意杀人罪论处,不能归咎于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故意杀人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故意杀人与抢劫致人死亡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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