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判定问题:
我们通常将其归类于抢劫犯罪行列,且此类犯罪被定义为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恐吓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意图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此类犯罪人员,根据其作案性质,应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若在抢劫过程中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则该罪犯的刑罚会更为严重,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此外还得面临向死者家属支付罚金或上缴相应财务。
2.对于抢劫罪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抢劫罪指的是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针对他人财物的所有者和保管者采取当面使用暴力、威胁或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性地从他们手中夺取了他人财物。
其次,按照我国现行法例制度,对各类公私财物的非法占用都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司法机关的追捕和惩罚。
最后,抢劫罪作为一种主观恶意较大、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况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人死亡”作为抢劫罪的一项法定加重处罚要件,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特征在于:
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2、这种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
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2、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3、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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