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还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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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中,夫妇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债务责任分配可能存在分歧,但不能通过离婚规避共同债务。夫妻间的债务约定或法庭裁决只对他们有约束力,但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的债务仍需共同承担。
婚内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还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一、婚内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还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婚姻中,相互辅助以偿还贷款的夫妇,在结束这段关系时可依法获得损失赔偿。

在离婚之时,他们对于债务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心理上的差异,而通过离婚手段来规避共同债务的行为亦不时出现。

在此背景下,并非仅靠其中一方愿意背负所有债务或一定比例的债务便能够免除另一方在债务方面的应有责任。

无论其背后情况如何,不可置否,夫妻间关于债务责任的约定或者法庭裁决只可能对这些夫妻产生具体的约束力,但对待那些存在于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并用于夫妇共同生产和生活的共同债务,依然需要由这对夫妇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婚内一方有债务怎么处理

婚内一方有债务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来处理:一方的债务是因个人原因而负的,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进行偿还,另一方无偿还义务;一方所欠的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内一方有债务夫妻共同还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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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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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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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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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有什么要求
选择“主贷次贷”有讲究
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是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所有者之一。但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所以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要根据以下三种主要情况而定。
确定主贷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且稳定者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贷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轻还贷压力,另一方面则是仅靠一方的资质很难获得银行的贷款,所以便会选择共同贷款。
举例来看,现在不少银行在审批住房贷款的时候,都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贷款人月收入的一半。比如小明家申请的住房贷款,每个月需要还款3500元,而小明的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不能达到银行的这项要求。但小明还有在教育机构工作的老婆小红,月收入虽然不高,只有2500元上下,但是如果小红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一起来贷款的话,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两位贷款人的月收入和达到了8500元,超过了每月还贷额的两倍7000元,因此符合了银行发放贷款的基本要求,大大提高了房贷的审批通过率。
其次,应当是选用征信良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
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由于夫妻办理房贷将会以家庭为单位,所以只要有一方征信存在问题都会影响到房贷审批。但不同的是,主贷人征信记录有问题,银行是肯定不会受理贷款申请,即便是可以受理,贷款额度及利率也会受到影响。
而如果选用征信良好的一方作为主贷人,次贷人需在申清之前还清欠款及滞纳罚金,虽然贷款的额度及利率也会受到影响,但是由于主贷人的征信良好,因此可以提高贷款的审批通过率。
此外,还要注意年龄的限制
按照大多数银行个人贷款的规定,在中国贷款的年龄限制是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如果其中一方年龄较大,在办理时可能会超出银行规定年限,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年限均为30年,而大多数银行的规定是,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70岁。
办理夫妻共同贷款买房流程中的注意事项
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一般情况下,共同买房时房产证上要载明两个人的名字,则应双方亲如果其中一方年龄较大,在办理时可能会超出银行规定年限,因为在我国,无论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年限均为30年,而大多数银行的规定是,自到场;如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则必须办理公证授权委托手续。
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
在此提醒购房者注意,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
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
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
巧用主贷人可降低还贷风险
在签订住房贷款合同的时候,银行都要求贷款人购买一项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这项综合保险涵盖了两个方面,一是财产损失保险,当抵押的房产出现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损失,例如火灾、暴风雨、坍塌等,保险公司将承担财产的损失;还有一项就是还贷保证责任险。
但是,仔细查看保险条款,我们可以看到,还贷保证责任险只保障“主贷人”发生意外或是伤残的情况。要是贷款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或是伤残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将承担剩余的还贷责任。所以在选择主贷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家里的顶梁柱为主贷方,这样在住房放遭遇意外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余贷款。
婚姻触礁房贷债务如何处理
由于是夫妻共同贷款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占多少的问题。但是,份额的确定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原则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也可以由双方协议去定份额。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和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一样,婚后他们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无论是否身为“主贷人”,是否共同申请了住房贷款,夫妻都有偿还住房贷款的义务。只有当房产判定由离婚后的一方所有,作为“共同贷款人”的一方才可以提出变更住房贷款人的要求,解除自己偿还贷款的义务。如果单方面地认为自己没有参与贷款合同,就不用继续履行偿债的义务,无疑是他对住房贷款理解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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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能理解共同贷款中的“主贷人”和“共同还款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理解上的误区。
然后要明白夫妻双方共同买房对于住房贷款的一些优势,不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虽然比一个人做贷款手续上要麻烦多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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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 可以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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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1.离婚。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导致财产混同,一旦离婚,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约定。通过约定改变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变更夫妻财产各自所有制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制。
3.继承。夫或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应该先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对死者个人财产进行分割继承。
4.夫或妻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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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应该怎么样判断是否有过错,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总结如下:
(1)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的判定,共同生活的区域对外宣称是“夫妻”,同时周围群众是否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也就是存在结婚状态。
(4)虐待、遗弃行为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行为。如,长期不给饭吃,久病不带就医等。
在此基础之上呢,我们就可以将日常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一个清楚的划分,如“卖淫嫖娼”、“”等都不属于过错的范畴。
同时还应该注意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
二、如何分割共同财产?
正如上文所讲,如果夫妻一方出现了上文的过错行为,那么就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一个财产分割。如果没有出现上述情况的话,如“”的话,那么和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没有多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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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愿协商或法庭判决的方式对财产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安排。
二、婚内财产是如何定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章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分居后工资算婚内财产吗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依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之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效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在日常社会当中,虽然夫妻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没有进行离婚登记的,法律上合法的夫妻关系仍存在,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如果无特别约定,仍然应该依照《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尽管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但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因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
三,从某个角度而言,因感情不和主动分居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分居中取得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可能客观上纵容了一些逃避家庭责任的人,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对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无法起良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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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 方向另一方追讨。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
5、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难以确认的,由直接证据证实承担义务的一方负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又举证不能的,人民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杜绝在诉讼中夫妻一方或双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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