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误工费用方面,主要是基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时间以及所造成收入减少状况而进行评估。
具体而言,误工时间需要根据受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接受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而予以确定。
若受害人因为受伤导致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那么他/她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鉴定决定前的最后一天。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受害人来说,误工费将按照他们实际收入减少的部分进行计算。
但若是受害人均无固定收入,则需要参考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假如受害者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话,则可以参考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似或接近的行业中上一年度各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来进行计算。
(2)对于护理费用这一块儿,我们则需要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时限等条件来综合考量。
如果护理人员具有收入来源,则应参考误工费用相关条款来进行测算;反之,如果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是雇佣了专业护工,便可参照当地护工提供同级别护理服务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进行估算。
(3)接着是关于营养费用方面,我们的判断也会参照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并依据医疗机构所给出的建议来进行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终护理费证据材料要求:
(一)护理人员有工作情形:
1、护理人员误工证明;
2、护理人员工资条显示扣发工资情况;
护理人员单位开具,工资明细,如应发工资,扣保险,扣公积金,考勤扣款,实发工资等。一般情况下
,考勤扣款就是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减少的工资收入。
3、护理人员完税证明;
护理人员工资超过纳税起征点,提供完税证明。护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少情况与工资减少情况吻合。
4、护理人员劳动合同,证明护理人员与开具证明的单位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二)护理人员没有工作情形: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三)护理费发票、收条:
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请护工的费用,最好开具正规发票。
(四)诊断证明或者“三期鉴定”写明护理的,诊断证明:
医生开具,说明护理期间及护理人数。
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主要鉴定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五)构成护理依赖证据材料:
1、护理依赖鉴定报告意见书
鉴定机构出具,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另外某些案件如有需要,鉴定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护理标准:
(1)参照当时的护工标准;
(2)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护理费营养费标准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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