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定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下:
1、犯罪客体本项罪名所侵害的主要是国家对于各类淫秽物品(诸如淫秽书籍、杂志、报纸、绘画、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偶、娱乐用品乃至印刻有淫秽图文的日常用品等)的严格监管秩序。
2、犯罪对象该项罪名的犯罪对象涵盖了所有种类的淫秽物品。
无论是赤裸裸的淫秽物品,还是经过巧妙包装后,在艺术作品或小说中刻意添加的淫秽内容,都属于本罪的打击范围。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传播淫秽的书籍、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且情节严重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中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存在差异。
例如,以收取租金、有偿放映等方式进行的交换行为,并不属于本罪中的“传播”范畴。
4、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但行为人无需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目的。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亦可能构成此罪,例如行为人自身观看淫秽物品,而对他人的围观视若无睹,从而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便可按照本罪予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犯不犯法
传播淫秽物品不牟利犯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传播淫秽物品罪怎么定”,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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