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所侵害的法益层面存在差异。
前者的"+个打击目标"仅涉及到公众及私人的财产拥有权,因此被划归为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
相反地,后者涉及到两个以上更深层次的法益,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外,还包括对国家合同监管机制的侵犯,被评价为一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其性质自然要显得更加严重。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进行解读。
根据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定,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必须与合同相关联,也就是说,这些行为人的欺诈行径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整个流程当中。
然而,对于普通诈骗罪来说,并无这种特定的限制,无论何时何地、何事,只要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种欺骗手段,使对方的财物据为己有,便足以构成犯罪。
再者,就犯罪主体而言,二者有显著区别。
普通诈骗罪的加害个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单位并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反观合同诈骗罪,其加害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显示,犯罪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经济实体。
最后,在判断两种罪名的数额标准时,亦有明显区别。
通常来看,合同诈骗罪的金额门槛较高,一旦达到较大、巨大乃至特大三类尺度的,都将被判定为更加严重的罪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认定:
一看行为人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签约时的主体就是虚构、假冒的,存在无营业执照、无办公地点、无资金和货源等重大不真实情况,基本上可以判定属于合同诈骗。
二看行为人履行能力或履行担保。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或合同有效期内有充足的货源或后备货源,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或担保,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具有找到货源、资金的可能性,或具有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应认定行为人具有履约能力。
三看行为人履约诚意和行为。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约作出努力,或经过努力后虽不能大部分或全部履约,但自愿返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具有履约的诚意和行为。反之,签约后行为人根本不考虑如何履行合同,或者以履行其中一部分为诱饵,对其余部分不再履行,也不退还已取得的对方当事人的款物,则可判断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
四看行为人对取得款物的处理。合同当事人取得对方货款之后,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或用于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开支,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还是属于民事范畴。若取得对方财物后用来偿还其他债务或大肆挥霍、进行违法活动,甚至携款潜逃,根本不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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