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存在差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假释仅适用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然而,减刑则可应用于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所有罪犯。
(2)适用条件各有区别。
假释的实施必须是在已执行一部分刑罚的基础之上;然而减刑尽管也需要罪犯执行一定量的刑罚,但法律并未制定出适用减刑的最低服刑期限,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分子确实表示有悔过之意或是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原则上都可以随时采取减刑措施。
(3)适用单位存在争议。
假释制度一经宣布,便不可再次宣告;而对于减刑而言,不论次数多少均可不受限制,既可以进行一次减刑,亦可多次举行。
(4)适用方式存在争议。
宣告假释时需要设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并且要求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若届时产生法定状况,则会取消假释资格;相比之下,减刑并无考验期限的限制亦无其他附加条件,即便罪犯再度触犯新罪行,已减轻的刑期亦不会恢复原状。
(5)释放时间有所差别。
对于被假释者应立即解除监禁状态并加以条件性释放;
至于被判减刑的罪犯,则需要经过审查判定其减刑后是否尚存余刑,方可决定是否释放。
若仍有待执行的刑期,仍须在狱中继续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分别是哪些
1、减刑:适用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狱规定、接受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或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等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减刑。
2、假释:适用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法律规定的刑期之后,可以申请带条件的提前释放。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减刑和假释的区别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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