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时,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明确了解,无论是在离婚前还是离婚后,父母均拥有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即使为子女提供生活费用的角色是由另一方担任的情况下,未负责此项职责的一方亦须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如若有任何违反约定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可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手段,按照法定的标准获得相应赔偿。
然而需注意的是,减免抚养费用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长期身体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来源匮乏,实在无力按原定协议或判别所确定的金额进行支付,并且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具备相应的承担能力;
其次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收押改造,暂时无法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变动了婚姻关系之后,假如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用的部分或全部,即可视为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每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问题都会面临不同的挑战。
以下是关于抚养费的基本指导原则:
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予比例通常应定位在其月总收入的20%-30%之间;若是需要同时负担两位甚至更多子女的抚养费用,那么特定加额比例可适当调高,但无论如何,该抚养费额度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50%;
如若缺乏固定收入,抚养费的给付额度便可参考当年的总收入或按照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参考上述比例出台;在遇到特例的情况时(例如丧失经济收入或者开支等),抚养费的基本价位亦可根据情况适当调高或降低。
在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确定后,便会涉及到如何实际履行的问题。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执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尽管在这样的支付方式上有一些人认为应审慎斟酌,但鉴于现代社会经济收入的日益增长、工作转岗的频繁发生以及为了提高司法裁判与执行的效力,许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法院裁判大都倾向于采用这样的方式;
第二种方式是定期支付,这类支付时间通常为逐月、逐季或是逐年进行支付;
至于以物抵偿的方式,则经常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规定的只是确定具体支付金额的参考标准,而非固定不变的数额,相信广大读者对此应该有相当的理解和认同。
毕竟每个人的真实经济状况各异,在支付孩子抚养费用时,需要全面考量支付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孩子成长时期的实际需求等等,一般来说,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通常为稳定收入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抚养费对方没钱如何办
起诉抚养费对方没钱、无经济收入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抚养费律师费可以让对方出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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