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内部行政行为,尽管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救济,但依然可以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特定范围内的内部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此类行为中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以及涉及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权决定等具有特殊性的事项将不在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对象范畴之内。
《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
二、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内部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行政复议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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