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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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持票人对出票方与承兑方权益有效期为二年,自票据兑现日起算。即时见票支付的汇票和本票,行使权利期限为两年,自票据发出时刻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方有六个月保护期,自票据发出时间起算。对前一手背书人追索权时效为六个月,自拒承兑或付款之日起计算。再追索权时效为三个月,自偿还债务或受诉讼之日起计算。
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几年

一、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几年

持票人对于票据的出票方与承兑方所享有的各项法定权益,从票据规定的兑现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为二年;即时见票支付的汇票以及本票的情况下,其行使权利的期限则是从发出票据的那一刻计起,同样也只有两年的期限;至于持有支票的持票人对于票据出票方的权利,则是从票据发出时间开始计算,有六个月的保护期;对于持票人对前一手背书人所拥有的追索权,则应当自其遭到拒绝对票据进行承兑或者拒绝对票据进行付款之日起算,时效亦为六个月;而对于持票人针对前一手背书人提出的再追索权,则需要在偿还债务或者受到提起诉讼时开始计算,时效则为三个月。

票据法》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票据追索权的要件有什么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如下:

1、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2、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3、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票据追索权诉讼时效是几年”,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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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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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票据追索权追索时效如何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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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依法追索后超过半年起诉丧失时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依法追索后超过半年起诉丧失时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3。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应当暂停支付;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1。4、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十天、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
②。业务实践中。在此期限内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票据丧失。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可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2。票据权利期限可分为二段,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①,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从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对其中任何一人,自汇票到期日起)。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要求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通常以月为单位设置承兑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民事权利为2年。人民做出除权判决后,仍享有民事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前手)的先后顺序,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失票人首先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5,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纸票)就是说承兑期限可以是六个月以内的任一时段。从票据到期日算起为2年,或者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为2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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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票据是非税收入票据吗?
诉讼费票据是非税收入票据。在我国的税务管理的规定中,如果是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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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对象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
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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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发票税务追诉期几年?
假发票税务追诉期是5到10年,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伪造发票的行为,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2-7年有期徒刑,所以是适用于5年或者10年的追诉时效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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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在什么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要求:

1)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向票据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在票据获得承兑后,持票人在到期日时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则该张汇票就无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
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就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当这种情形出现时,持票人就无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兑前而死亡的,由于其还没有成为汇票的义务人,因此不承担票据义务。持票人也无须找付款人的继承人要求进行承兑,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失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这时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不时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时,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业务活动必须停止,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也难以实现。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权。

五,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之前请求付款而被拒绝的,或者到期没有去提示付款而超过付款期的,则不能行使追索权。其中,持票人在票据记载的期限内或法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视为自动放弃追索权。

2)追索权的对象限定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票据债务人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追索权只能向前手行使。

3)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也就是说,可以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其中的某一前手或者同时向部分、全部前手行使追索权。
欠款诉讼要多少费用追索欠款要多少诉讼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欠款要多少费用,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而定。诉讼追讨欠款需提供哪些证据,具体如下所述:
(一)欠款要多少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赵某纠纷纠纷费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标准执行。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诉讼追讨欠款需提供哪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或应诉时应向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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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赡养费要什么证据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1、存在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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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对于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一、反担保追偿权诉讼时效
担保追偿权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从担保追偿的定义可以看出,追偿权必须是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才能够行使,如果担保人并没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是不能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的。
但是在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保证人追偿的权优先行使。根据《担保法》第32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人民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方式为连带共同保证的,各保证人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同时《担保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担保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担保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
综上,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一般是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行使,同时要主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然,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
反担保的成立需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由于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反担保合同也不能脱离于担保合同而单独存在。如果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那么第三人也就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人再向第三人提供担保,才能称之为反担保。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既可以是保证担保,也可以是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保证、抵押和质押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和定金中。
4、需符合法定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种法律形式一般为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单纯订立书面合同还不能使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设立,当事人还需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和权利质押登记或动产交付手续后,抵押权和质押权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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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索赔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事故诉讼索赔需要提供什么证据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索赔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就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据:
1、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2、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证据。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3、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5、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报案,由交通警察对肇事者及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理,有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保存好己方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如果交警调解不成功的话,应该及时到,要求赔偿,注意不要超过了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当事人就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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