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不赔找谁
当您面临的局面为对方的车辆缺乏有效的保险保障时,假设这辆汽车为新购入的新车,尚未办理任何相关的保险手续,并且不幸地与您的爱车上演了碰撞事故,但却遭遇到了对方驾驶员拒绝赔偿的尴尬境地。针对这样的情形,您不必过度担忧,因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特别规定——“代位赔偿”(亦可称为“代位追偿”),您有权首先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其对您的维修费用进行赔偿,随后,您便可以在已获得赔偿金额的基础之上,向直接导致这场车祸的过错方继续寻求索赔。需要澄清的是,这里的代位赔偿实质上相当于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在完成对被保险人(即车主本人)的损失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在自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度内,获取被保险人在本次损失中所享有的向第三责任人求偿的权利。随着保险人接收到这项权利之后,他们将能够代替被保险人的身份,向第三责任人明确提出索赔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索要赔偿医疗费的。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一般可以要求赔偿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对方没有保险不赔找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