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我的保险
导致某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时隐瞒病情或未进行如实告知。若保险公司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此情况,则通常会采取拒赔处理;
(2)对于自己的职业和工种存在欺骗行为。例如,某人的真实工作属于高度危险行业,如建筑工人等,然而在投保时却误报为办公室文员。在此类状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不予理赔。
根据中国现行的保险法规,投保人都负有诚信告知的义务,但是同样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亦应向投保人详细解释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以及可能涉及到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由于实际操作中部分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理解并不透彻、全面,因此法律明确要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详细阐述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由此可见,保险法所提及的“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而是指在保险人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询问的前提下,投保人因无法“如实告知”而产生的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二、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什么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讼诉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五、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凭什么拒赔我的保险”,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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