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逸商业保险赔不赔
针对肇事逃逸的情况,各大保险公司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负责赔偿交强险部分,而不会涉及到商业险的理赔问题。
首先,从相关法律的角度来看,交强险并未将肇事逃逸纳入其免赔范畴。当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时,只要该机动车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只有在肇事者逃逸并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下,才适用于这项规定。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这条法规中得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免赔的结论。
其次,关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负责。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这无疑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来逃避自己应尽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逃逸商业险拒赔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肇事逃逸商业险拒赔不合法,与肇事者存在投保关系的保险公司,在其肇事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赔。
对于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该肇事事故的受害者,可以选择将实际情况书写成民事诉状之后起诉,提出希望获得赔偿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逃逸商业保险赔不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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