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算立案成功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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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案成功的标准主要是起诉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完备,案件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如管辖、原告资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清晰等,并需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但需注意,即使存在违法事实,因法律特殊规定如自首、紧急避险等,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导致无法立案。因此,立案须遵循法律规定。
怎样才算立案成功

一、怎样才算立案成功

成功立案意味着您的诉讼案件已被法院采纳并进入正式法律流程。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您需首先备妥起诉书和相关证据等资料,同时确保案件在法律层面上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例如该案件应归属于法院管辖范畴内;原告身份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体明确无误;以及诉讼请求表达清晰明了。

完成上述步骤后,请务必严格遵守法院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用

如此,您的案件即可依法成功立案。

然而,实际中经常出现即使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法规中的特殊规定,如自首制度或紧急避险措施等因素,涉事人员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此时便无法作出立案决定。

因此,立案事宜须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操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怎样才算是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有八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样才算立案成功”,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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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立案成功
立案成功的衡量标准是接到立案通知书,这标志着正式立案程序已经启动。 立案成功的体现形式主要是立案回执和书面通知书。 以刑事诉讼为例,立案成功意味着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已经接收并全面审查了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确认案件存在犯罪嫌疑,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案件属于该机关的法定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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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是什么是立功制度,已经判刑的人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算不算?有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立功制度是指犯罪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人,可以分别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一)犯罪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的一般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拘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二)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的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拘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种既自首又立功的,属于自首与立功的竞合情形,我国刑法对此种情形规定了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并于2010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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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属于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有:
(一)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重大立功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是否有重大影响,可从被检举人的身份、犯罪的性质、动机、手段、民愤大小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等方面考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分别按照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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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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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准立功与共同立功什么意思
准立功不是立功,是因缺失立功的部分要件而成立的行为形态。比如,在案发时的行为,而不是归案后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但若该行为得到的最终结果和具有立功表现得出的后果是一致的,则该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成本,有利于与国家和社会的,应该进行肯定。并在处罚时将该行为结合犯罪分子的其他情节综合考虑,对犯罪分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求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我国目前均还没有出现共同立功的规定,但刑法也没有否认共同立功情形的存在,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共同立功情形,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犯罪分子共同阻止他人犯罪、共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均属于共同立功;比照共同犯罪,共同立功应包括以下几点:
1、主体要件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归案的犯罪分子;
2、具有共同立功的故意;
3、实施了共同立功的行为,且共同的行为均起到直接的有利于社会的作用;
4、立功行为被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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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盗窃罪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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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否立案主要取决于这些条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否通过这些手段非法获取了公私财产,且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一般为3000元至10000元)。如果证据充分,比如行为人编造借款理由后消失,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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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自首是立功还是立功?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是否构成立功,应当以相关的法律规定作为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进行了细化。  
一、构成立功的必要条件。从《意见》对协助抓捕型立功细化的四种情形可以归纳出如下结论:构成立功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必要条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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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分子的协助抓捕行为对于司法机关的抓捕工作而言必须要具备实质性作用,这种实质性作用可以理解为一种绝对的必要条件,易言之,如果没有犯罪分子的协助行为,则其他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在本次被缉捕到案。  
二、相某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条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相某并不具备上述立功的必要条件。其
一,相某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意义上的“行为”。从本案各方人员的行为来看,依循着一条“相某——相某亲友——A家人——A”的行为关系因果链。A投案在多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家人的规劝姑且不论,单看这种规劝来自于何人,即便将“A家人”这一环节去掉,也只是来自于相某的亲友B与王某,而非相某本人。就是说,相某实际上并没有实施规劝行为,其所实施的行为只是一种对亲友的鼓动行为。立功是一种行为,是一种直接来自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行为,这是一个根本性条件,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条件。在规劝犯罪嫌疑人投案的情况下,规劝行为才有可能成为立功所指向的“行为”,相某嘱其亲友去规劝的行为充其量只是相某的一种意愿而已,而非立功所要求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本案中的规劝行为来自于相某的亲友,如果认为这种规劝行为可以称之为一种“功”的话,也只能是《意见》所明确予以排除的所谓“帮助立功”的情形。其
二,相某的行为根本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因为A是否投案的决定权其实取决于A自身,而非相某或其亲友的规劝。相某在案发后即与A失去联系,既不知A的确切藏身地,也没有A的联系方式,无法与A本人联系。因而,相某对亲友的鼓动行为对A投案所起的作用很小,其亲友是否会去与A的家人进行联系,相某既不知情,也无法左右;即便其亲友与A的家人联系了,A的家人是否会与A本人联系,相某仍不知情,仍无法左右;即便A的家人与A联系了,A是否愿意去主动投案,相某依然不知情,依然无法左右。故而,相某的鼓动行为与A的投案之间并不存在必要条件关系,因而其对于亲友的鼓动行为对于A的归案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由此,相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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