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承包人实际施工又再分包怎么办
关于工程分项分包事宜,应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清晰之规定,规定可以允许的分包工程范围,其比例应该控制在整个施工量的30%以内。任何超出该比例的工程分、分项分包皆被视为违反而不合法。
此外,对于进行二次或以上的工程分包,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多次实施此种违法分包行为者,应加以切实改正,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另外严厉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勒令其暂停营业进行整顿,甚至降级其资质等级;若违法行为恶劣至极,则将会撤销其资质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承包方有义务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履行承包任务,禁止任何工程转包和分包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法律行为者,必将受到严惩。对于因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而导致的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承包单位须同受其影响的接受转包或分包的企业承担起总额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非法转包工程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2、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承包人实际施工又再分包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