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若未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仍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事实。
只有在完成婚姻登记,领取离婚证书之后,才能真正宣告婚姻关系的解除。
对于有志于和平分手的夫妇来说,必须达成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由当事人亲自到婚姻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申办离婚登记手续。
在此过程中,婚姻登记机构将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真实意愿是否为自愿离婚,同时针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诸多事宜,核实双方是否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只有当以上前提条件全部满足后,婚姻登记机构方能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签署离婚协议以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签署离婚协议以后,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之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夫妻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协议成立,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部分反悔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依法准予撤销。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署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办理离婚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