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延期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雇主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试用期的时长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及以上但不足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而对于三年以上且具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只要试用期的总体时长符合上述规定,便可视为合法。
此外,关于试用期的延长问题,雇主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否则应被视为员工已正式转正,因为这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事宜。
至于仅能签订一次试用期的说法,与您所描述的情况并不完全吻合。
例如,若您选择离职后再度返回该单位工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便无法再次约定试用期。
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后,试用期的延长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范畴,您有权拒绝此类变更,此时,雇主要么让您正式转正,要么就必须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的具体时长应由雇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若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适用期,雇主不得擅自更改。
若确需更改,则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否则,其延长试用期的决定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延期一个月是否合理
试用期可以合理延长,但是延长必须得符合一定条件:
条件一:原来约定试用期小于法定试用期。
即3年劳动合同法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来只约定试用期3个月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即,在条件一符合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也属于合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或者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条件三:原试用期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相加不得大于法定试用期。
即劳动合同3年,原来约定试用期1个月的,延长的试用期最多为5个月。如果延长为6个月则违法。
条件四:延长必须在初次试用期到期前提出。
例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初次约定试用期4个月,如果还要延期2个月的,必须在4个月到期之日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逾期提出的,视作自动转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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