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量刑
在道路驾驶过程中,若有人公然追逐速度、醉酒驾驭车辆,甚至是在使用校车或公共交通工具时严重超载及超速行驶,其行为便如同在玩火一般,充满了潜在的巨大风险,极易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
此类行为被称之为“危险驾驶”,如果被执法部门查获,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被拘留以及面临高额的罚金。
然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官亦会综合考虑一系列具体因素。
例如,如果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伤亡,那么此名驾驶员将需承担更为沉重的法律责任,从而面临更为严厉的判决结果。
不仅如此,假如这名驾驶员明知驾驶行为具有极高的风险却依然选择冒险行事,他将会被施加更加严格的制裁。
若是该驾驶员之前已经因同样性质的违法行为而遭受处罚,那么在此次事件中,他必定将接受更加严重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量刑”,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