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儿子的情况,户主改为谁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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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户内有两名或以上成年成员,户主应通过协商确定。分户后,是否为户主需视情况而定。若户口簿仅供个人使用,则该人为户主。若涉及多个家庭成员,应由成年成员共同协商确定户主。此外,户口簿上的户主并非唯一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基于血缘和亲属关系,与户口簿上的户主无直接关系。通常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其亲生父母。如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也可能成为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
有两个儿子的情况,户主改为谁

一、有两个儿子的情况,户主改为谁

倘若这户人家有两位或更多的成员,那么关于住户主人的确立应由所有家庭成年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待户口簿进行分户之后,是否成为了户主仍需我们针对特定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若这个户口簿仅属于某位独立个体使用,此人便自然成了该户的户主。

然而若是这个户口簿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家庭成员,那么住户主人的确立就需要由这些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士共同协商决定。

在户口簿上,住户主人被视为唯一的监护人吗?实际上,户口簿上的户主并不能被视作唯一的监护人。

监护人的指定依据于血缘关系以及亲属关系,并且是基于法律法规的考虑,与户口簿上的户主并无直接关联关系。

通常情况下,未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会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未成年人都必须拥有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

很大程度上,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当父母不幸离世或是失去应有的监护能力的时候,而在这种情况下,同父母有密切关系的亲戚如叔叔、阿姨等可能也会成为监护人。

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通常还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二、有两个儿子离婚一般如何判

有两个儿子离婚的判决:

第一,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法院通常会按照一个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二,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一致的,会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两个儿子的情况,户主改为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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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儿子死后,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  
1,当事人的前儿媳(在丈夫死后才改嫁的),以及孙女有继承权,对方是否改嫁或者改姓,和本次的继承权无关;  
2,儿媳是否改嫁,以及孙女是否改姓,有没有尽赡养义务,只和丈夫的父辈死亡后的继承有关,和丈夫本身的死亡继承无关;  
3,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在处理遗产时,应先分配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4,被继承人的法定
第一序位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  
5,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平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6,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参照我国《继承法》
第十五条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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