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孩在学校受伤对方家长不承认怎么办
在遭遇此类事故时,受伤学生可寻求家人协助并通过学校方面进行交涉和协调,亦或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肇事者的父母理当承担起赔偿的法律责任;若学校教师未履行自身职责内的相关义务,则学校需承担起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孩子的家长有权对侵权方家长与学校同时提出诉讼,要求他们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对于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教育、管理及保护未成年人之责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如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小孩在学校里被同学打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对方家长是法定监护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进行民事赔偿。以民事侵权(侵犯人身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可以追究校方的责任。由于被告人本身是未成年人,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不能免除。
所以先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应该能构成),要求追究对方(满十八周岁)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轻伤以下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等,同时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对方未满十八周岁,可以提起民事赔偿。
2、若是由于学校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双方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孩在学校受伤对方家长不承认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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