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如果被告未举证是不是行政机关败诉了
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且与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有明显不同之处。
一旦被告无法充分地证明对原告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即无论从程序执行还是实际操作,这种情况都被视为举证不够充分,从而很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同样的,若被告未能及时完成举证工作,则将面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提供证据为例,倘若被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法院便倾向于判定该情况下被告并未履行举证义务;针对开庭期间未到场进行证据展示的情形,法院会审慎判断并认定该证据无需被纳入考虑范畴之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如何去提交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如果被告未举证是不是行政机关败诉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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