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提起诉讼以追索债务人为对象之后,同样有权另行单独对作为保证人的被告进行起诉。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当违约的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所欠之债时,债权人则有资格主张其向债务人索赔,同时亦可要求相应的保证人履行其所负担的保证义务。
如若债权人通过起诉担保人,力图使其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在最终成功地令担保人全部承担了这些责任以后,便能够向违约的债务人进行追偿。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将享有与债权人同等的对债务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要具备哪一些条件
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能否又单独起诉担保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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