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存在犯罪事实:
即关于已经获得受理的案件,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刑法等相关法规,导致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此种犯罪事实必须以客观实际存在为依据,不可有个人主观任意揣测。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若其行为仅是构成犯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对此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同样不应该进行立案处理。
例如,某些没有能力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个人在做出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或者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从事有益于社会的职业活动中的行为。
又如盗窃行为未达到当地盗窃罪刑事案件认定的立案标准时,也是无法进行立案的。
3、归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
公安机构只能对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他们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行使权力,对于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归属他们管辖的案件则不得进行立案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诈骗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
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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